廣東省紀檢監察部門近日對去年十二月汕尾警員開槍鎮壓抗議民眾的責任官員作出處理決定。下令開槍的公安局副局長被撤職,市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等多名官員受到黨紀或行政處分。
據新華社報道,廣東省紀檢監察機關作出決定,分別給予汕尾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劉金生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副市長、市公安局長李敏黨內警告處分;市建設局長陳輝南(曾任紅海灣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黨內警告處分;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吳聲黨內嚴重警告、撤銷副局長職務處分。對紅海灣開發區、東洲街道相關責任人也分別進行了責任追究。另外,當地法院對三名在事件中涉嫌爆炸等罪嫌正在開庭審理中。
汕尾東洲鎮政府去年因建設發電廠徵用土地,村民不滿當局補償不足輪流駐守在電廠門外持續抗爭。當局出動數百警進駐電廠,捕三名村民。數千村民聞訊包圍電廠,近千警員前來增援,晚上八時警員開槍致多名平民傷亡。